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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高等审判厅

历史知识

京师高等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觉罗第一审案件。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掌理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刑科、民科,置推事十二人;典簿厅有典簿、主簿、录事等官。配置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督察京内外军政。

分正、又正、副、又副,共四人。

词语分解:

  • 京师的解释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资治通鉴·唐纪赴举京师。——宋·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自京师乘风雪。——清· 姚鼐登泰山记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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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獲说文作,水经作猚、汉书·地理志、水经注作“获”。孙星衍、杨守敬均以“猚”为本字。汉书·地理志梁国杼秋县:“獲水,首受甾獲渠,东北至彭城入泗,过郡五,行五百五十里”。故道自今河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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