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历史词典 >> 历史知识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_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介绍_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历史知识_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历史词典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历史知识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历史知识推荐:晋王北伐记

书名。隋柳䛒撰。十五卷。久佚。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历史

0
纠错

精彩推荐:

词典网微信公众号
词典网微信公众号
词典网app
下载词典网APP
用手机扫一扫
手机版 历史知识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词典网 www.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