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卫生委员会

历史官职

实业部直属机构。6*6*政府设置,兼隶内政部。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的《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规定,掌下列事务:一、关于工厂生的建议事项;二.筹划劳工卫生状况的调查及改善事项;三.拟订各项劳工卫生章则标准;四、劳工健康保险的设计事项。设委员九至十一人,由实业、内政两部就主管人员中各派四人,由两部会同聘任热心赞助劳工卫生事业或具有专门学识者一至三人;本会主席于每次开会临时推举;秘书二人,由实业、内政两部派员充任,掌记录文书及一切庶务事宜。本会每月开会一次,但遇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词语分解

  • 劳工的解释 旧时称工人劳工介绍所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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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汉朝郡守属吏,职掌水利。据汉官,东汉河南尹员吏有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 官名,汉置,掌水利漕运等事。后汉书·百官五:“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注:“汉官曰: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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