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历史知识

简称《烟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自188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员到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一处驻寓,“察看通商情形”;(2)双方派员商订云南缅甸边界地区来往通商章程;(3)清方赔偿银二十万两;(4)中国各地“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英可派员观审;(5)开放宜昌、芜湖、温、北海为商埠,大通、庆、武穴、陆溪口、沙市为停泊码头;(6)各口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鸦片除外),未划定租界的各口予以划定,洋货运内地,只纳进口税;(7)英人可肃、青海、四川等地入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入藏。英国借以进一攫得侵略中国滇、藏等多方面特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详细解释.条例,规章。 唐 司空图 《唐故宣州观察使检校礼部王公行状》:“公举奏条约,给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历史知识推荐:和平县

明正德十三年分龙川、河源二县置。以境内和平峒为名。治今广东和平县。明、清属惠州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icidian,查询回复:中英烟台条约历史

公众号
纠错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评论发表评论

电脑版 历史知识 词典网
m.CiDianWang.com